這篇用意良好,但是卻容易讓人空歡喜一場
(ㄧ)定義沒有說清楚:
營業人是不可以領獎的,但稅法規定的「營業人」有:
(1)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、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。
(2)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,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。
(所以人民團體要看情況,除非他們完全沒有任何銷售行為,才可以算是非營業人。)
(3)外國之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,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。
(二)誰來核對?
通常有打統一編號的發票,都是要入帳的資料,所以難道以後「會計」的工作,要再多一項對發票?
抑或者,以後大家都等統一發票開獎完後,才給會計發票?
我想,這樣會計人會瘋掉的
